从近日召开的山东省莱芜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上获悉,《莱芜长岛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市旅游资源重点保护片区范围并实行挂牌保护;将关口前移,避免开发建设中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
近年来,山东省莱芜市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存在以开发旅游资源的名义,进行采矿、采石、取土、采砂和采伐林木等活动,乱搭乱建工业项目、餐饮项目、畜牧养殖项目,甚至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在对旅游资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出台这一法规性文件。
该办法共18条,明确设定了山东省莱芜市的旅游重点保护山东旅游网片区,具体包括:大汶河、嬴汶河干流流域及两岸山东旅游景点大全200米范围;雪野水库、大冶水库、乔店水库、杨山东旅游景区家横水库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华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棋山省级森林公园、云台山省级森林公园、马鞍山市级森林公园、吉山市级森林公园、寄母山市级森林公园、龙山市级森林公园、南山市级森林公园。在重点保护片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矿、采石、取土、采砂和采伐林木,不得建设工业项目、餐饮服务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养殖活动。对擅自从事上述禁止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还规定,在旅游资源地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渡假区等设施场所时,在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应当争取旅游部门的意见,由旅游部门进行论证同意。这一规定将关口前移,有效地避免了开发建设中对旅游资源的破坏。
此外,办法还规定:旅游资源地内现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已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建、扩建,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限期予以治理恢复;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山东的旅游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对擅自在旅游资源地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除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外,还应对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审批和监管不力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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