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框架下旅行社另行付费项目安排释疑
《旅游法》第三十五山东长岛渔家乐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蓬莱长岛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为了从源头遏制“零负团费”现象,本条分为3款分别阐述了“零负团费”的内涵,对于另行付费项目的限制以及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因此,旅行社在《旅游法》施行后必然面对3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旅游产业关联度高、行业范围广、山东省旅游景点游客需求多样化,对于游客提出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是否一山东旅游攻略律不得安排?如果可以安排,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如何组织另行付费项目活动才能山东旅游景点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规避纠纷发生?本文中笔者就上述问题予以分析阐述,以供行业内人士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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