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卖货” 旅行社要避开哪些“坑”?

发表于 2020-12-23 09:17 来源:旅游资讯 发布者:旅游资讯 评论:0 浏览:1141 分享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处境艰难的旅行社纷纷加入互联网“卖货”大军。然而,很多业者并不了解“卖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从旅行社“卖货”行为模式对“卖货”风险加以梳理,希望能够帮助业者避开“暗礁”。

    旅行社“卖货”行为模式

    现下在互联网上,卖货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社群卖货,二是以直播方式卖货。不论哪种形式,互联网“卖货”都包含着两种相互衔接的行为,一是广告行为,即对商品进行推销,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二是销售行为,消费者通过旅行社发布的链接下单购买商品,与网店店主建立了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旅行社在互联网上“卖货”就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因上述两种行为关系而有所不同。首先,我们要区分什么是广告行为,什么是销售行为。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广告与销售行为是否为同一主体来进行区分:

    若社交营销或直播内容推广行为人与网店店主、卖家为不同主体,那么,就可以判断是网店店主、卖家委托旅行社发布广告,来帮助其销售产品。那么,旅行社的行为就属于单纯的广告发布行为,销售行为是由网店店主、卖家来完成的。

    若社交营销或直播内容推广行为人与网店店主、卖家为同一主体,那么,就可以判定为是旅行社通过不同的长岛内容平台来推广自身销售的产品,即旅行社卖的是自家的货,此时旅行社不仅是广告发布人,还是销售者。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广告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进行广告活动,应受到蓬莱长岛渔家乐《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制。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不同的是,互联网上烟台长岛渔家乐卖“货”的种类纷繁复杂,如果不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旅行社直接推广,有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同时,我国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酒,化妆品等特殊货品,有着特别的广告行为规制和行政许可的法律要求,如有违反,将承担严重的违法经营法律后果。

&烟台长岛nbsp;   此外,由于推广内容可能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亦将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销售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在线销售货物,主要适用《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具体到特定货物的品类时,同时需要符合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许可,如旅行社销售食品、药品等商品,需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否则,无证照经营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风险。而且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旅行社可能将直接承担10倍以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旅行社仅仅从事引流、带“货”行为,则仅需要注意第一部分的法律风险,而如果旅行社还存在开设平台、店铺进货售卖的行为,则还需要注意第二部分所提到的法律风险。

    防范法律风险建议

    一、广告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推广用语不得含有《广告法》禁止的内容,应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表述,尽量避免对医药、保健食品等管理严格的货品进行推荐。

    应要求网店店主、卖家提供拟推广产品的详细说明,并提供资质证明性文件,推广前应当事先使用相关产品,对产品信息进行初步核实,避免虚假宣传。

    对于网店店主、卖家提供的推广素材,应要求其书面保证旅行社的推广使用不会违法违规或者侵权,否则应由网店店主、卖家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通过自有网络平台进行视频或者直播“卖货”的,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通过其他视频网络平台“卖货”的,应注意选择持有此许可证的平台进行“卖货”直播。

    二、旅行社网络销售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

    依法办理拟销售产品所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如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证书及拟销售货物的质量,与其书长岛旅游面约定,产品责任保险的购买、产品质量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均由供货商最终承担。

    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时,应书面明确双方权责,明确约定直播在线人数、商品购买人数及金额、播放数量等条款,并配置违约责任条款;严格要求第三方依法推广,承担违法违约推广给旅行社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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